通知公告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完成时间与登记时限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和省国税《关于明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相关工作,软件产品登记中的软件产品完成时间与登记时限规定如下:
1.软件产品登记应于软件产品完成后当年或一年内完成,软件产品登记填报的“完成日期”需与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开发完成日期”一致;
2.本规定自2012年8月16日起正式实施。请各单位注意,2012年8月16日后申报软件产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协会将不予受理。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