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有关单位:
接省信息化局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相关工作,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和省国税《关于明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效期的通知》(闽国税发〔2002〕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软件产品延长有效期登记规定如下:
1.软件产品登记有效期为5年,登记时间以《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发证日期为准。登记的软件产品有效期满前3个月,企业应向软件行业协会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延长有效期登记手续;
2.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申请的软件产品延期,协会将不予受理。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20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