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全称:Fujia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FJSI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福建地区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管理以及为软件产业提供咨询、市场调研、投融资服务和其他中介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组织起来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
-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福建地区软件行业管理,开展各种交流和协作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软件开发工程化、软件产品商品化、软件管理科学化和软件经营企业化,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福建地区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社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东路157号武夷花园A座302。
-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 ㈠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业调查,协助起草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软件统计等工作。
- ㈡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福建地区的软件行业管理,制订本行业行规行 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与侵权,反对垄断,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 ㈢围绕软件专业技术、软件发展方向和软件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承担有关的软课题及其它综合性研究工作。
- ㈣组织福建地区、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软件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支持横向联合,鼓励软件产品和技术出口创汇。
- ㈤组织讨论软件界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各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软件行业的要求和意见。
- ㈥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充分发挥各类软件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特长和作用,提高软件队伍整体水平。
- ㈦通过多种方式,为软件企业的发展与提高,提供咨询、辅导、服务以及其它会员需要的服务。
- ㈧负责对全省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软件产品的登记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评审等工作。
- ㈨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 第三章 会 员
-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㈠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 ㈡自愿加入本协会;
- ㈢在福建地区从事与软件有关的工作,且具有一定的影响。
- ㈣凡由我会组织审查并经福建省信息化局批准通过“软件企业认定”或“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我省企业,征得企业同意后将自动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㈢由协会发文正式确认。
-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㈠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㈡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㈢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㈣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㈠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 ㈡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 ㈢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 ㈣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㈤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㈥按时交纳会费。
-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第十三条 对表现良好的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和行规行约;
-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㈣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㈤推选名誉会长,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
- ㈥决定本协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 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㈧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㈠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㈢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㈠会费;
- ㈡捐赠;
- ㈢政府资助;
-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㈤利息;
-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 二○一○年六月

|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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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由福建地区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团组织。协会秘书处现有三个工作部门:办公室、“双软认定”工作部和“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部。目前,协会已拥有会员260多家。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下设国际合作分会和集成电路分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软件外包合作、培训和引智服务、产业政策咨询等业务,促进我省国际合作业务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快速发展。 10多年来,协会在工信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和省信息化局、省民政厅、经济社团联合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围绕海西经济发展方略,加强软件产业服务。根据我省软件行业实际情况,努力发挥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双软认定、系统集成资质认定等方面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协调沟通,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000]18号文和省政府发布的闽政[2001]16号文以及省委、省政府于2009年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法规为重点,按照省政府、省信息化局的要求,协会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努力协作,为我省软件企业提供服务,并建立良好的协同工作关系,共同推进各项优惠政策的宣贯和落实工作,为企业营造更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认定工作 经由省信息化局审查推荐,工信部授权我会为福建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我省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受理、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基础程序的实施。我会严格按照省信息化局、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四部门联合制订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积极开展“双软认定”工作。2010年全省新增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90家,累计746家;新增通过登记的软件产品706个,累计登记4329个。 经由工信部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办公室授权,我会承担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三、四级认证和电子工程地方监理资质认证工作,2010年我省新申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企业17家,全省共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企业107家,其中一级12家,全国排名第三。 三、积极加强闽台合作,充分发挥分会作用 协会积极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与台湾一些行业组织先后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为拓展闽台在软件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供了有力支撑。 协会在努力做好产业发展引导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出口、服务外包,逐年提高软件产业的国际化水平。新的一年里,协会还继续将充分发挥“国际合作分会”和“集成电路分会”两个分会的作用,努力服务企业,营建良好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做大做强软件产业。 四、面向企业,服务会员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是最广泛联系我省软件企业的社会团体,面向企业,服务会员,充分发挥协会中介和桥梁作用是协会重要社会功能之一。协会积极协助省信息化局,做好软件产业调研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督查工作,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面向企业,做好海西软件人才引进工作,服务产业发展;积极搭建各类型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产业合作,项目对接。 作为国家优先发展的战略性产业,我省软件产业正加快推进中。协会要抓住的难得的发展机遇,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积极服务政府,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和桥梁作用。 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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